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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乐游戏官网:最高院:中药中非法掺入西药冒充纯中药销售行为的定性

来源:多乐游戏官网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9-26 16:5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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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,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。

  本案中,相关这类的产品清晰标注了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,并明确宣称可用来医治哮喘、风湿骨痛等疾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对药品的定义,该产品无疑属于药品范畴。

  然而,黄某辉的上家供称,涉案的“复方川羚定喘胶囊”与“甲茸壮骨通痹胶囊”皆为私自配制。这一些产品的标签使用极为随意,具有很强的可混用性。

  比如,“复方川羚定喘胶囊”可使用“高效咳喘王胶囊”的标签;“甲茸壮骨通痹胶囊”则可采用“骨痛宁胶囊”“复方风湿骨痛宁胶囊”“CO 风湿骨痛宁胶囊”等标签。

  通常情况下,标签和包装瓶会分开发给下家,待下家向客户销售时再自行张贴。黄某辉、钟某州等人的供述也为这一情况提供了有力佐证。

  同时,涉案药品存在诸多严重问题。它既无合法的注册信息,也未标注明确的厂名厂址。所标注的河南省台前县风湿哮喘病研究所、河南省风湿哮喘病诊疗中心,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企业注册信息,而且所标注的药品批准文号也不符合规范格式。

  二被告人并非医药专业技术人员,也未在医疗机构就职,不具备销售药品的相关资质,自然无法为购买药品的客户提供科学、有效的用药指导。对于消费者而言,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是宣传、了解以及使用涉案药品的关键依据。

  以“复方川羚定喘胶囊”为例,其及其他可混用的标签或说明书记载,该制剂是在祖传秘方的基础上,融合现代中医学,历经长期临床实践,选用川贝、羚羊角、人参、蛤蚧、灵芝、冬虫夏草等多种珍贵药材,经现代科学工艺加工而成,可治疗哮喘、咳嗽等一系列疾病。并且特别提示此为祖传秘方,网上无法查询到有关的资料,如需购买需与本地经销商联系。

  “甲茸壮骨通痹胶囊”及其他可混用的标签或说明书则表明,该制剂是中医师在祖传“骨痛散”的基础上,结合现代中医学,经过长期临床实践,选用鹿茸、鳖甲、刺川乌、狗脊或人参、血竭、全蝎、白花蛇、曼陀罗、透骨草、土元等多种药材精心加工而成,还标注为“国家中药保护品种”,宣称可有效治疗风湿疼痛类疾病。

  涉案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均明确说主要成分为各种中药材,声称源自祖传秘方,研发人员为中医师,只字未提西药成分。尽管成分标注末尾有“等”字样,但所标注成分均为中药材,其刻意营造并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十分明确,即有关产品为纯中药制剂,而非西药或中西药混合制剂。

  但经检测,“复方川羚定喘胶囊”中检出茶碱、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成分,“甲茸壮骨通痹胶囊”中检出氨基比林、阿司匹林、布洛芬、双氯芬酸钠、吲哚美辛、对乙酰氨基酚等成分。这些西药成分恰恰具有其宣称的治疗哮喘或者镇痛止疼功效,是涉案药品的实际有效成分,然而在标签或说明书里面却均未予以标示。

  综上,涉案药品借祖传秘方之名,行欺世盗名之实,伪装成纯中药制剂对外售卖。此等行径,不仅会干扰疾病的治疗进程,降低治疗效果,更会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埋下重大隐患,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。

  该涉案药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98条所规定的假药情形,即“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”。并且,经地市级药监管理部门严格鉴定,已正式认定其为假药。因此,对于相关销售行为,应以销售假药罪予以定罪处罚。

  若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伪充为纯中药制剂进行对外销售,此行为属于“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”的范畴,应以销售假药罪对其定罪处罚。

  对于“冒充纯中药制剂进行销售”这一情形的认定,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。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、药品的来源渠道、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所标注的药物成分信息、专业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权威的假药认定书等内容,做全面、审慎的综合判定。